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和相应学术水平的本校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并取得所规定的学分,达到公开发表论文的有关规定,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预答辩、论文送审评议达到相应要求,经检测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申请参加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章学位课程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博士学位课程设置与成绩要求
博士学位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具体实施根据培养方案安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第一外国语的成绩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硕士学位课程设置与成绩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包括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硕士专业学位课程设置参照学科专业(领域)国家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第一外国语的成绩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论文选题必须符合学科基本规律和学科领域方向特点,面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论文体现申请人在相关领域具有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问题有创造性贡献;论文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或较高的实践价值;论文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翔实可靠,论证和计算严谨准确,文理通顺,逻辑性强;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已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论文选题必须符合学科基本规律和学科领域方向特点,面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观点正确,概念清晰,方法得当,分析严谨;应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有所创新;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具有实际意义并对结果作理论上阐述;论文阐述要中心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
专业学位论文应注重理论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体现特定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专业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可包括实践技能训练时间。
第十条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字数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一般不少于8万字,硕士学位论文的主体部分一般不少于3万字。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与规范撰写。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公开发表论文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规定的A类刊物公开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2.在学校规定的B类刊物公开发表1篇且在C1类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3.在学校规定的C1类刊物公开发表3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学术型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公开发表1篇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要求按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执行。鼓励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留学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用于申请学位的学术论文必须以70200app永利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目标和特色,在本细则规定的科研成果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在培养方案中制定体现其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的特殊要求。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
1.申请人须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方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人应在答辩三个月前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
3.导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核学位论文,对论文做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及学风等做出综合评价,提出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4.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培养方案和科研要求,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签署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学位资格:(1)有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者;(2)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重新学习后仍不合格者;(3)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结束察看期者,或受到记过处分仍未有明显悔改表现者;(5)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不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
第七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六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均采用双盲方式进行,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所谓“双盲”是指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姓名对校外评阅专家保密,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保密。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须聘请至少5位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博士论文评阅人 应为 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其中博导人数应占相当比例。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须聘请2位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副教授及以上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高水平同行专家。
第十九条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原则:
1.博士学位论文全部评阅意见均为合格且良好及以上结论不低于40%的,视为论文送审通过。
2.硕士学位论文全部评阅意见均为合格且良好及以上结论不少于1份的,视为论文送审通过。
3.送审未通过的,至少延期三个月,方可重新安排论文送审(重新送审费用自理)。
4.评审结果有1份为不合格的,至少延期六个月,方可重新安排论文送审。
5.第二次送审未通过者,取消答辩资格。
第八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条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其中博导应占相当比例。
2.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
3.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本人指导的学位申请人的答辩会。但可以列席论文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名单由培养单位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
答辩委员会在工作时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包括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价决议,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等内容。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是指经答辩委员会2/3及以上成员表决其论文答辩合格。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首次答辩未通过者,申请者须于三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原有成员。重新答辩须承担论文检测、论文答辩及相关费用。重新答辩仍不合格,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二十二条论文答辩程序
1.宣读批复。主持人或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校对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答辩事宜的批复。
2.介绍委员及申请人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以及宣布答辩程序。
3.介绍申请人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申请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完成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等情况。
4.申请人自述。申请人就论文相关内容及研究情况进行汇报,应主要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报告时间博士约为30分钟,硕士约为15分钟。
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集中提问准备一定时间后答辩的方式(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列席人员可向主席写字条提问,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6.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讨论并写出论文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对答辩是否合格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8.申请人表态。表决通过的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的评价及后续研究等进行表态。
答辩秘书须对会议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九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答辩合格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应于每年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会议前15天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2/3及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与会成员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有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对发表学术论文存在争议者,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做出结论,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一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十章学位材料立卷
第二十六条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按学校要求将相关材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档案馆及研究生院存档备案,研究生院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报送材料。
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二十八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凡对学位申请、答辩、授予有争议的,依照国家及学校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及港澳台人员申请学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